(1)意外爆炸事故 爆破施工
1)對爆破材料的管理不善,致使爆破材料受到嚴重撞擊和擠壓。
2)靜電導致電雷管發生意外爆炸事故。如接觸爆破材料的人員,違反規定身著可以產生靜電的工作服。
3)雜散電流。如電機車牽引網路的漏電電流,或動力、照明線路漏電電流,通過管路、潮濕的煤、巖壁導入電雷管腳線時。
4)電雷管腳線或放炮母線未扭結成短路,連接發爆器前與漏電電纜相接觸時。
5)各種爆破材料都具有一定的爆轟敏感度。當一處進行爆破作業,有可能引起另一處炮眼爆炸。或爆破時未將爆破材料箱放到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
6)未按《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處理拒爆或處理不當時。
(2)炮煙熏人事故
1)裝藥前不清理炮孔、使用過期變質的炸藥、違章使用可燃物封堵炮孔,會造成炮煙中一氧化碳、氮的氧化物含量增加,而導致人員炮煙中毒。
2)掘進工作面爆破后,尚未吹散或排除炮煙就急于進人工作面時。
3)風筒距掘進工作面太遠、風筒漏風造成風量不足,不能及時吹散炮煙;或因裝藥量過多,爆破時產生的炮煙過多,通風機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將炮煙沖淡或排除時。
4)采煤工作面爆破時,回風巷道內作業人員距爆破地點近,不采取任何措施又不能及時撤退時。
5)單巷道長距離掘進工作面爆破后,炮煙長時間浮游在巷道內,致使人員慢性中毒。
(3)爆破崩人事故
1)爆破母線過短、安全距離不合適、躲避處選擇不當時,造成飛煤、飛石傷人。
2)《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爆破前,班組長必須親自布置專人在警戒線和可能進入爆破地點的通路上擔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員必須在安全地點警戒;警戒線處應設置警戒牌。未能嚴格執行以上有關警戒的規定,導致誤傷進入爆破區的人員。
3)《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發爆器的把手、鑰匙或電力接線盒的鑰匙,必須由爆破工隨身攜帶,嚴禁轉交他人;不到爆破通電時,不得將把手或鑰匙插入發爆器或電力接線盒內。事故發生往往是由于執行制度不嚴,工作管理混亂。當工作面有人工作時,或發生拒爆后爆破工沿線路檢查時,另有他人用發爆器通電起爆,造成崩人。